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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知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***罪罪會見辯護取保專家 -王(金和)律師

職業宣言:有能力,必勝訴! 辦案技巧: 專業練達

熱線電話:18802052186 QQ:894527609

***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觀“明知”的認定——推定的運用及其限制

2??008年11月30日,琳某乘坐EK362航班從迪拜抵達廣州白云機場,入境時走無申報通道,未申報任何物品。廣州機場海關關員對琳某攜帶的行李箱進行檢查時,在該行李箱夾層中查獲兩袋可疑白色晶體。經鑒定,為鹽酸***,凈重3006克,含量為89.1%。廣州中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,以走私**??*罪判處琳某死刑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
評析:

(一)被告人未供認對行李箱內藏***事前知情,能否認定其有走私***的主觀犯意?

王律師評析認為:第一,琳某辯稱涉案行李箱是從朋友房間里拿的,拿的時候朋友不在家,行李箱放在衣柜上很顯眼的地方。如行李箱事先藏有如此數量的***,放在顯眼位置且由他人隨意取走不合常理;第二,該行李箱是一個不大的革質拉桿箱,如事先已藏三公斤***,琳某應留意到其重量異常;第三,琳某辯稱來華進貨,其在國籍地每月收入1500美金,但??卻只攜帶1000美金和幾件夏季所穿輕便衣物,不遠千里來華亦不合理;第四,琳某在過關時走無申報通道,亦未申報行李箱系向他人所借,***夾藏于行李箱兩側夾層中,攜帶方式高度隱蔽。因此,認定被告人琳某對所攜***“應當知道”,其走私***罪名成立。

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,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;王律師在辦案中?善于捕捉案件的關鍵環節和證據,一招制勝,所提出的獨特、寶貴、前瞻的法律意見常被采納;王律師精辟的法?律分析,清晰的辦案思路和認真的辦案態度獲得當事人的好評。

聯系人:王金和律師

地址:廣州市天河北路233號中信廣場 地鐵:三號線林和西地鐵D口

手 機:188020521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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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6-12-22 14:21:2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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