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自21世紀經濟的報道:
6月14日,國家發改委再度召開全國電煤合同履行檢查工作會議,要求煤炭企業按照約定的數量、質量、價格和交貨期限全面履行電煤合同,保持電煤價格穩定。
在電煤需求井噴來臨之前,國家發改委直指煤炭生產流通領域亂象,明令各產煤省加緊電煤供應。
本報記者獲悉,能源局已制定五項措施,督促地方增加電煤供給。其中包括:盡快組織已經投入聯合試運行的煤礦投產;抓緊組織已形成生產能力的煤礦項目聯合試運行;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增加煤炭供應;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,抓緊煤礦的技術改造和驗收工作;加快整頓關停煤炭企業,及時恢復生產。
同時,國家能源局亦向重點產煤區發文,要求各地力保當前及下半年煤炭穩定供應。
決策層反復使用“盡快”“加快”“抓緊”等詞匯,凸顯當前迎風度夏形勢之嚴峻、情況之復雜。不過,據本報記者調查,煤炭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各種稅費仍無明顯減少,在產煤省掌握定價話語權的情況下,亂象根治困難重重。
30余稅費綁架煤價
6月10日,國家發改委召開迎峰度夏協調會,為煤炭生產定調。國家發改委要求,各產煤省加快資源整合進度,優先生產和供應電煤;對本地區煤炭流通市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,清理自行出臺的各類煤炭收費;取締限制煤炭出省(區)等干擾正常運銷秩序的各種不合理做法。
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取消地方政府收費項目,但各項收費仍在鄉里橫行。地方政府為獲取資源收益,開征各種名目的收費,助推電煤價格上漲。
根據本報記者調查,煤炭企業除繳納企業所得稅、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房產稅、土地稅、印花稅等企業需要繳納的一般性稅種外,還要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、鐵路建設基金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、港口建設費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收費項目,約30種,占煤炭銷售收入的35%-45%。
國務院研究室人士調研發現,在山西,煤炭企業每生產一噸煤,除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繳納20元左右的能源可持續發展基金外,還要繳納統配礦管理費、地方煤礦維簡費、中小學危房改造資金、林業建設基金等收費;對鐵路運輸和公路外運的煤炭收取每噸煤炭價格2.5%的運銷服務費;通過公路運輸的,向煤礦收取1.5%的管理費;通過火車運輸的,向煤礦收取4%的代銷費(3%的管理費和1%的損耗費)。
此外,煤炭出省還要另外征收“出省費”。即使在產煤省,各市縣的收費項目和金額也沒有統一標準,煤價高企時政府收費收入就多;煤價降低時,政府收費收入有所減少。
自2007年開始,山西實行煤炭銷售票制度,對煤炭生產、經營、銷售、使用等環節進行全程監督。山西省政府要求,全省各類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,通過公路出省經銷煤炭的,都必須接受“煤炭營業站”和“煤炭出省口管理站”對煤炭銷售票和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等票據的查驗補征管理。
而上述兩個部門通稱“煤管站”,是山西境內公認的“肥差”,在煤炭調運過程中,尋租的空間頗大。正因此,在山西境內滋生出以倒賣煤票為主業的商貿公司和個人。
“15萬現金請鐵路車皮”
一位山西煤老板告訴記者:“民營企業要想拿一列火車皮必須向鐵路調運部門交現金15萬元,這是談判的資本。”
電煤物流中間環節多,鐵道運力市場化程度低,成為煤炭加價的重要因素。2009年,“三西”煤炭到華東的中間費用,已達到煤價62%。
鐵海聯運是我國主要的煤炭運輸方式,包括送端集運、鐵路運輸、中轉港口裝卸、海運、受端港口卸煤等環節。我國煤炭資源集中分布在華北、西北地區,消費地集中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。
遠距離長途運輸無形中將物流環節成本放大。業內統計,目前物流成本已達到電煤消費價格的30%-60%。在諸多物流環節中,鐵路是電煤運輸最大瓶頸。
近年來,國內鐵路運輸長期保持緊張態勢。從請車滿足率來分析,鐵路貨運能力嚴重不足。2003年~2008年,鐵路運輸的貨車申請滿足率逐漸下降,并穩定在35%的較低水平。
當前,鐵路運煤分為計劃內車皮和計劃外車皮,計劃內運煤可執行國家規定的運輸價格,計劃外運煤則要向中間環節付出相當高的代價。
2007年鐵路計劃內煤炭運力是8.4億噸,其中電煤6.4億噸,計劃內運煤合同執行率僅有70%-80%,而實際鐵路煤炭運量達14億噸。“很多鐵路職工經營的 三產 、 多經 企業從中漁利,這早已是行業內公認的潛規則。再加上點車費、車板費等各種名目的收費,大大提高了運輸成本。”上述國務院研究室人士說。
2010年國家發改委確定計劃內煤炭運力是9億噸,而實際全國煤炭運量達20億噸。超額之外的運力,煤炭和電力企業只有各顯神通,依靠非常規手段解決。
在煤炭外運的龐大流程中,誕生出一個活躍的群體 中間商。經過多年的浸染,煤炭中間商已經成為電廠與煤礦交易的橋梁,中間商倒賣電煤合同已是業內公開的秘密。
“談成一筆電煤合同,電廠必須支付噸煤50~100元好處費。”一位熟悉山西煤炭交易人士說。
而在煤炭流通過程中,有合理的增值,亦有投機套利。在電煤的成本構成中,中間環節占據50%以上份額。
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會長姜智敏在迎峰度夏會上說:“國家應鼓勵煤炭企業與主要用戶直接訂貨、直接供貨,建立長期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,努力降低流通成本。”
產煤省掌握煤價話語權
雖然國家發改委多次明令煤炭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煤價、不得更改電煤合同,但是仍難以撼動地方政府及企業謀利格局。特別是在煤炭產業兼并重組的格局下,發改委對市場化的煤炭價格并沒有決定性話語權。
近年來,產煤省大手筆開展煤炭資源整合和煤企兼并重組,煤炭產業集中度大為提高。其中,山西煤礦數量由2005年的4237處減少到1053處;河南減少61.74%,內蒙古煤礦數量由2005年的1378處減少到2010年的551處。
過去煤炭行業集中度較低,小煤炭的大量存在使煤價缺少向上的動力,產量增長一直是驅動業績的主要因素。而當前,大型煤炭企業、集團掌握了話語權。
在市場形勢不好的時候,由于大量優質煤炭資源掌握在大集團手中,企業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調節市場供需平衡。2009年秦皇島港所發運的煤炭中,來自神華、中煤、同煤、伊泰集團等四家企業的比重提高到70%。
與此同時,煤炭區域壟斷日益強化,對煤炭市場和煤價的制衡力增強,限量保價一直以來是產煤省調節市場、控制價格的手段。
在山西的煤炭兼并重組中,山西省政府強化本地煤炭企業地位,限制省外煤炭企業跨區域整合;河南省煤炭兼并重組以6家大型地方國企為主,且規定,所有重組主體企業在所兼并重組煤礦中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1%。
山西省煤炭廳廳長王守禎在一次會上介紹:“ 十一五 期間山西便根據不同階段特征,適時進行調控。初期采取 產能零增長,產銷緊平衡 的措施,保持煤炭市場緊平衡,國際金融危機后,采取 以需定產保平衡,以價定銷保收益 的措施。”
山西煤炭工業廳數據顯示,2010年山西省重點煤炭企業噸煤平均售價比2005年提高了81.4%。
由于重點電煤與市場煤存在高額差價,煤炭產地及企業多不愿執行重點電煤合同,甚至出臺政策限制煤炭外運。山西煤炭工業廳測算,如果按照國家發改委確定的??方案簽訂重點電煤合同,山西煤企將有約??200億元價值損失。
為窮盡煤炭經濟附加值,一些煤炭產地推崇煤炭就地轉化,變相減少資源外送。日前,山西??省政府明確,到2015年全?省煤炭產量控制在10億噸以內,省內煤炭轉化率達40%。
2011年3月,內蒙古自治區出臺《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》,方案明確要求“新上煤炭生產項目必須同步建設轉化項目,以及高新技術、裝備制造等配套項目;煤炭轉化項目原煤??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50%以上”。
(本文來源:21世紀經濟報道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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